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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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执法权利,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权利有对交通违规的处罚、对违反治安条例人员进行处罚等等。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按要求可以进行听证。那么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 听证的举行

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二、哪些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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