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一直未按协议提供安置房,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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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作为一项运用法律手段约束人们行为的工具,一旦签订,便是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罂粟以外,任何行为都不能将此协议作废。由于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的需要,行政机关与占地的居民会签订一项提供安置房的协议,一次作为他们搬离此地的补偿。但是也会存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内容,出现一直未提供安置房的情况。那么,由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进行协商

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在他们不想违约的情况下,是会按约定提供安置房的。

二,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后,时隔2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升级版以61条修订条文将原75个法条扩充为101条,其中不乏调解、立案与收案登记、判决类型、跨行政区域审理等较大的变化。新法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会对审判实践带来何种变化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本文针对修法中新增的行政协议条款,对未来的行政协议诉讼格局及审判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等做一预判和展望。

本次修法与行政协议有关的部分如下:第12条受案范围规定中增加了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在判决部分,增加了第78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上述规定显然为特定条件下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直接依据,也解决了以往判决类型不适应合同纠纷审判的问题,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需仔细考量下述问题。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案例皆出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范围为关键词含“行政合同”的所有案件,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2日。

行政协议纠纷审查的受案范围

(一)实践生成的判断标准

哪些协议属于受案范围,这是新法适用中无可回避的问题。这涉及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学者在历时长久的讨论中,借鉴各国行政合同理论和立法,总结出多种区分标准,包括契约标的说、目的说、主体说等。标的说视契约所设定的法律效果,或当事人用以与该契约相结合之法律效果,以决定合同的性质。如何判断契约所设定的法律效果,又有如下六种情形:①法律明文授权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契约或者公法法规对于契约内容予以详细规范。②契约内容作为实施公法法规之手段,用以取代公权力行为,尤其代替行政处分。③以公法行为作为契约义务内容,尤其是约定之内容系行政机关负有作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之义务。④契约所定之义务仅能由行政机关为之。⑤契约当事人公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经由契约予以形成。⑥约定事项中列有显然偏袒行政机关或使其取得较人民一方优势之地位。[3]尽管上列标准已十分详细,但在实务中仍会出现争议,例如还需进一步判断何为公法契约,什么属于公法行为,因而还有其他学说,如目的说看合同的目的是否属于完成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主体说看合同订立主体中是否包含行政主体等。

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的司法解释)于2015年4月22日公布。从该解释起草过程可以看出,为配合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新的司法解释一度试图对“行政协议”的不完全列举做进一步具体化。但最终版本仍是令人失望的。新的司法解释仅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扩充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并未就可受理的协议类型做更多的列举。因而,如何明晰“等协议”中的“等”字,仍须返回行政合同理论与正在开展的协议审查实践求解。

纵观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对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也是综合性的。[4]搜索北大法宝判决书中出现过“行政合同”字段的所有案例,找到刑事案件3个、民事案件151个、行政案件为193个。表1列出不同类型合同中,法院认为属于行政合同所用的理由。

一开始出现这种问题时,我们可以进行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如果情况明了,并可以简单解决,那我们便择其优而行。但,如果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解决,如果情况符合行政协议诉讼审查的受理范围,我们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利益。如果您也存在安置房协议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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