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侵害的法益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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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了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受到了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的虐待,那么我们需要利用法律对我们的保护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那么虐待罪侵害的法益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

1979年的《刑法》将虐待罪规定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则把“妨碍婚姻家庭罪”整章罪名全部归入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这样虐待罪的家庭政治属性完全被国家政治所遮蔽,而在整部刑法典中,也只有规定虐待罪的条文中出现了“家庭成员”一词,说明虐待罪与其他类犯罪有所区别,至少是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上存在着非常的特殊性 。  

然而虐待罪的第二款有个加重情节就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的加重结果包括重伤、死亡,实践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大致有:(1)因为行为人长期虐待,使得饱受摧残和折磨的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到巨大的创伤而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2)因行为人的某一次暴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3)因种种原因,被害人在行为人长期虐待后自杀身亡。 而这三种情况是否都构成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中对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一般都会处以重刑甚至是死刑。因为出现重伤或死亡都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行为的结果,然而只是因为被害者是行为人的“家庭成员”,出现如此严重后果时却只定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虐待罪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惩罚隐蔽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那这项规定不但起不到该项作用,只会适得其反。笔者不禁对该项规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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