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法人是否可以查阅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01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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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民、法人可以查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的有关文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受理文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辩义务,并向行政复议机 首先,公民、可以查阅作出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的有关文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文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辩义务,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期限。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在中规定为十天。即从收到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拟制的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复议机关。如果被申请人依法不提交答辩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能承担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答辩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政纪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规定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呢?行政复议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作出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作为依据。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为什么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再就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守 先取证,后裁决 的法律程序规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有事实根据,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就是在程序上违法或滥用职权。进人之后,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只能证明它已经违反了行政程序规则。被申请人在取证方面具有比申请人更为优越的条件。申请人可能因经济上、管理制度上的种种障碍,难于全面收集证据;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申请人可能做不到全面了解;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缺少保存证据的能力。而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享有足够的行政权力收集和调取证据:它有国家提供的经费和专业技术人员,拥有足够的搜集证据的能力,如进行鉴定、勘验等。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取证方面具有优势条件,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弄清案件真实情况。 

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由于上述原因,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以保证公民、法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事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同志曾提出,申请人要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才可以查阅有关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委员提出,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是应当予以保证的,不必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所以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外,复议机关均不得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当事人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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