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9-28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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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法律对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1.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13条的规定: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国内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0日。

2.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

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适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的,邮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个月,自邮寄或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送达。

3.结案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一般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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