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状

发布时间:2018-07-19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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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然后立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刑事案件,但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甚至根本不予答复的情况,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申述状是什么?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请条件是什么?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述状?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司法职能还是行政处分职能。

第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那么控告者该怎么办呢?

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构成犯罪;

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小编提醒您:如果公民对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情形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接向公安部投诉,没有法律依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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