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范本(2019律师整理版)

发布时间:2013-07-03   来源:律师实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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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协 议

合伙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现住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现住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xxx ,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现住  

(以下简称丙方)

全体合伙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全体合伙人自愿合伙经营 ,总投资为 万元,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各分别占投资总额的 %、 %、 %。

第二条 本合伙为个人合伙,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由甲方负责办理合伙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

第三条 合伙经营场所包括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

第四条 合伙经营范围: 等。如需扩大经营范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五条 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至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合伙人的出资权属证明记载合伙人缴付出资数额、占出资总额比例等内容。

第六条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一)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三)合伙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各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外清偿方支付自己应负担的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伙事务执行

甲方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具体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依照约定向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了解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二)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解散与清算

(一)本合伙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二)合伙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三)合伙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人主要职责:

(1)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协议签订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公证凭证。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xxx   乙方:xxx

2015年xx月xx日 2015年xx月xx日

丙方:xxx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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