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保险哪些不能报销

发布时间:2020-12-02   来源:劳动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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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这几年效益还蛮不错。随着生意不断做大,工人也多了起来。想到自己经营的是加工企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一直以来钟老板都遵守国家规定,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买了社会保险,想的就是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因为一直狠抓安全生产,这几年也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员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锯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锯断。前后花了28000多元的医疗费,因为有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费用基本上工伤保险都给与了报销。

经过这次事故,小周的手从此也落下了残疾,不想再从事这个行业,于是向钟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一次性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因为小周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约4.5万元),而且这笔钱是由老板自行承担。

问题1:

社保工伤保险,哪些不能报销?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核心要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那么,社保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又有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呢?

秦瑜称,按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绝大部分费用都可按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是也有一些费用,社保工伤保险是不给报销的。

比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秦瑜指出,上述案例中小周获得的4.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属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据秦瑜介绍,许多用人单位以为给员工买了社保工伤保险,啥子费用都可找社保报销,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用人单位都额外支付过工伤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少的几万元,多的几十万元。这就是为什么商业保险公司要推出“补充工伤保险产品”的原因。

问题3:

补充工伤保险 可避免老板掏腰包

秦瑜指出,补充工伤保险,也称“工伤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从国家目前开办的基本工伤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它是指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减轻其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的经济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而形成的业务。

其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一种是采取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两种都可帮老板规避老板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是在具体赔偿对象稍有区别。

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公司先支付给老板,再由老板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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