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发布时间:2019-11-13   来源:劳动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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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退休后发挥余热,被单位返聘,没有过退休后在家的无聊生活,生活非常充实,可不成想后来与公司发生了一些劳动争议,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吗?现在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如今退休后返聘的人员越来越多,在不让自己闲置在家,发挥余热的同时,也需要为自己做好维权,毕竟与用人单位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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