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给自己亲妹妹可以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8-02-17   来源:服务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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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在生活中,如果自己有特殊困难,可以将孩子送给自己的亲妹妹,那么,事后可以要回来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送养的孩子给亲妹妹,如果没有办理收养证,可以要回来,协商对养父母一些补偿就行了。

如果已经办理了收养证,或者是1992年4月1日之前的事实收养,要回孩子需要养父母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起诉到法院,但要有特殊情况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比如养父母虐待孩子或没有条件再继续抚养孩子等。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关系着收养人、送养人,特别是被收养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或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2、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的,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采用哪种方式。但有一点需加以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须当事人亲自办理,而不能委托他人。

相关知识: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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