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国人大审议草案特赦4类罪犯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全国人大法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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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有四种类型的犯罪在可以获得特赦。但是特赦这四类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全国人大审议草案特赦的4类罪犯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严格范围。

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二是审慎稳妥。

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三是依法进行。

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对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建国以来开展特赦的有关资料和文献,比较了一些国家进行特赦的规定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拟给予特赦的服刑罪犯的档案资料,召开了法学专家和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论证会,形成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贪污重犯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特大贪污犯通过减刑服刑过短等情形,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增加规定,因贪污被判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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