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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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先生自2013年12月30日入职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一直工作至今。期间双方一共订立了两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一年。现劳动合同临近期满,虽然网络公司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续期,但是柳先生要求网络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柳先生的要求合法有理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郑律师、吴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郑律师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方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本案,柳先生是否具备条件,应当参照第一种情形的第三项,即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结合本案,柳先生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柳先生要求网络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四种条件同时具备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已经掌握在柳先生手中了。因此柳先生可以选择期满不续约,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网络公司违反规定不与柳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柳先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网络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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