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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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今年年初,开发区内某物业公司聘用了赵某作保安,在这家物业公司准备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时,赵某以家在外地,不能在烟台长期工作为由,推辞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此举当时并没有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下来。工作了五个月后,赵某突然提出因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直到此时,企业方才明白赵某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意所在,但为时已晚。此后,赵某应用这一招数,又先后向区内二家物业公司成功索赔。

无独有偶,开发区内某电子厂招用几名南方来的打工者,几人提出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信誓旦旦给企业写了书面证明,证明是他们自己不要求企业缴纳保险。唯一的要求就是要求企业在每月的工资里“适当补偿点”。用人单位考虑到现在招工不容易,不为其缴社会保险降低了用工成本,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因在劳动者本人,因此,这家电子厂每月在工资里就为这几名职工多发了200元钱作为补贴。没想到半年后,这几名职工却突然提出因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集体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两件劳动争议案件,开发区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指出,赵某劳动争议案件是典型的“造犯规”案件,赵某以看似合理的理由将企业引入违法的情形,从而依法获取了因企业违法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后一案件则是由于企业不懂法造成的。尽管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专门签订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协议,但由于这些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劳动者一旦投诉或提出申诉,用人单位纵使有再多值得理解与同情的理由,也无法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对此类问题,用人单位只有切实依法用工,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被劳动者恶意维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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