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试用期是否合格

发布时间:2020-09-19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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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试用期是否合格

律师解答

刚入职场的新人首先应该了解,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书里约定试用期。是先签订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而不应是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况下,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便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工资应以两个“不低于”为标准,一是不低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具体案例

今年大学毕业的小周反映:6月份开始到呼和浩特市一商贸公司实习,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小周:“实习期也就是试用期为五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补助,实习期满各方面表现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2900元。”可实习期满后,小周却被告知表现不合格公司不予录用。小周质疑:“上班一周后,我就跟正式员工干同样的工作,从未出现过差错,更没违反过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实习期满后,公司一句不合格就将我打发了,那这 5个月我岂不是成了公司的廉价工,实习期表现是否合格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合理吗?”

无独有偶,小周的大学同学小朱也遇到了类似的烦心事。小朱毕业后应聘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汽车销售员,在准备上班之前,公司方面告诉小朱,劳动合同要在三个月实习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三个月实习期结束,公司却以实习期时间太短,了解不全面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半年的“考察”,并表示这期间,小朱依旧享受试用期待遇。对此,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赵女士给媒体的解释是:“延长小朱的试用期是因为他在实习期间调岗了,刚来时他在大众销售部工作,后来被调到贵宾部,所以需要重新考核。”

媒体咨询劳动部门了解到,试用期或实习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以对劳动者思想品德、劳动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深了解的一个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属于可以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但是,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律师提醒新入职场的毕业生,在决定入职工作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相关规定,看清楚合同中所列的所有条例,再决定签字。如果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不公平对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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