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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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民事争议或者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协商的,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是一种人民调解,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它是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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