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怎样分包和承包,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10-18   来源:工程建筑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工程建筑】

建筑物随处随地随时都可以见到,那么,关于,建筑中的法律法规我们又了解多少呢?如果有一天,我们承包了一项建筑,那么,我们应该签订什么呢?怎样的条例才具备法律效力呢?这里,小编给您提出一个问题,建筑劳务怎样分包和承包,合法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包和分包

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资产的清理与核对应经过大陆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分包是指总包人(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对其合同内的一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分项目,将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分包人)实施的活动。

由发包人直接确定(通过招标或指定)分包人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给若干承包人。

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

二、建筑劳务怎样分包和承包,合法吗

这个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注意只能分包部分工程,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是违法的。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如何认定建筑工程分包合法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

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5、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四、如何认定建筑工程分包违法

1、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例如,专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总承包业务后实施分包,此时主合同违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产生合法的分包合同;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确定这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发包给总承包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但是,这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尽管从民事行为角度不能确认该情形无效,但确认其行政违法是足够的。

(3)转包。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 28条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baike/18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