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篇

发布时间:2016-05-05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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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篇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特点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本条中所说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劳动者的一个起点即达到16周岁。但是,目前国家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终点。我国规定了退休制度,但是很多人退休后被返聘到企业、退休后重新就业等现象普遍存在。然而,他们能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他们的权益如何给予保障呢?希望国家在这么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不让法律的滞后制造社会矛盾。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第三、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四、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所以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区分。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卸劳动法上的责任。本条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定了5个参考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或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用人单位业务必须的组成部分时,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对是否是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其性质具体判定。

三、事实劳动关系下如何固定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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