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无“夫妻之实”,房产应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离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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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为向银行多贷款买新房领取了结婚证书,不料几个月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时却发现怎么分房子成了个“大难题”。 房产证上虽然是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可房子是两人登记结婚后买的,会不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可房子首付是先生付的,贷款也是先生在还,况且并无“夫妻之实”,这房子应该怎么分呢?

案情

昨天上午,江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个愁眉苦脸的小伙子,小伙子名叫王先生,今年29岁,一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双方印象都不错,便试着交往起来。相处几个月后,双方便将结婚、买房子等事情提上了日程。考虑到若是夫妻两人贷款可以比一个人贷的多些,王先生说服崔女士先将结婚证领了,然后以夫妻名义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但由于并未按照本地风俗办酒席,两人的感情依旧处在“谈恋爱”状态,并未像正常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

几个月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产生了分手的念头。但由于已经领取结婚证,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此时,王先生心里犯起了嘀咕:这房产证上虽然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可房子是两人登记结婚后买的,会不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可王先生一想到房子首付是自己付的,贷款也是自己在还,况且自己和崔女士并无“夫妻之实”,要和崔女士共同分割这套房子,心有不甘。带着这样的疑惑,王先生走进了江阴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法官告知王先生,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本案中,王先生与崔女士在结婚登记后才买房,属于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房产,依据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此外,由于是王先生一人支付首付和贷款,崔女士对王先生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另外,由于双方并没有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女方参与房产分割有悖常理,故接待法官认为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制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恋爱中的情侣,往往你侬我侬情更浓,认为恋人间买房不必太计较,多谈钱会伤感情,这在最初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但等到分手之时,却不得不面临着有理说不清的窘境。

为了有效避免类似纠纷,首先要注重的是明确产权,真实准确地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时,不仅要注意所有人的真实准确,还要注意相互间的份额,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应记载清楚。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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