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义务和被举报人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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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举报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有义务向专门机关进行举报。在与犯罪的斗争中更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举报人是指举报行为所指向的人,主要指举报人控告或检举的涉嫌不道德、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人员。被举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被举报人一般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举报部门对被举报人都作出了规定,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身份上,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上,凡是符合举报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举报人。例如,检察机关受理的被举报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向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的,被举报人必须具备党员的身份。《刑法》第30第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等等,从而将被举报人的范围扩大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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