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股权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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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

受益凭证(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为一有价证券,用以表彰受益权。投资人购买共同基金时,投信公司会发行所谓的受益凭证给投资人,以表彰受益权。因该凭证法律上视为有价证券,在进行任何转换或买回前,均须将此受益凭证交回给基金公司。若不慎遗失,补发事宜相当费时,故除非特别要求,否则投信公司大多不主动发给受益人。

财产信托的现实障碍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是否能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在现阶段关于信托的“一法两规”中均找不到依据,这是制约财产信托发展的关键环节。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信托合同不能像信托受益凭证那样被分割,而只能整体转让。而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央行对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实际上抬高了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另外流转税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财产信托计划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施的可能,信托财产过户登记能否免税或减税,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

正由于现阶段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使得许多本可以通过典型财产信托加以解决的融资需求,都假道资金信托这一空间相对狭窄的通道来实现。而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范围、转委托关系、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或差异,以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财产信托的变通方式未来可能会给投资者(受益人)的权益保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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