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时搜集证据维护自身权力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专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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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志诚公司(化名)是一家专业生产制鞋机器的公司,其产品不仅品质优良,并且取得了某型机器的国家发明专利。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中企业一直视质量为生命,严抓生产管理各个环节,保证每一个产品都能达到最好的效能。该机器最后一道工序是将机器整体进行喷塑加工,因企业没有相关的生产线,便将该工序外包给李某进行加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加工协议,没想到问题恰恰就出现在这一环节上。

李某对志诚公司委托加工的机器喷塑加工时,无视产品加工质量和生产操作规程,使得志诚公司产品在短期内因喷塑加工质量问题,被多家购买厂商要求退货,给志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李某对志诚公司善意的沟通不仅不思改进,以积极的态度弥补损失,反而以以后改进为借口一次次推诿,最后竟然扔下未喷塑加工的产品,逃之夭夭。志诚公司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志诚公司一度陷入困境。

正当志诚公司四处寻找李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公司却莫名其妙地收到法院的传票和李某的诉状,李某全权委托代理人起诉要求志诚公司返还四万多元欠款。这让志诚公司在感到意外的同时又感到一丝惊喜,李某终于出现了,因他引起的产品质量赔偿、提供税票手续等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法庭上,对于这四万多元的加工款,志诚公司并不否认,但要求李某同时出具完税发票;归还该公司八台委托加工的机器;赔偿因为喷塑质量问题导致全国各地退回的三十多台机器的损失。在此条件下,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志诚公司是在李某违约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才扣其部份加工款,这么做,完全是为了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原告代理人主张欠条已表明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志诚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志诚公司称,公司在欠条上明确注明“请完善相关手续结帐”,说明该权利是附义务的权利,李某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公司拒绝还款合情合理。

李某所依据的欠条总额六万多元,是其为志诚公司委托加工的机器进行喷塑的加工费,中途志诚公司支付了一万二千元,并且公司负责人在欠条上注明请完善相关手续结帐。事实说明志诚公司是在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地履行着委托合同,而李某在主张其四万多元的加工费背后,却存在着许多违反合同约定和诚信经营的事实。首先,在业务往来中李某用他人单位的税票冲抵部分发票,甚至出具大量的白纸收条,一直未能出具全部完税凭证,从而造成志诚公司无法入帐报税,税务机关已对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李某补足税票,但直至开庭之日李某仍不能提供。其次,李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2006年11月15日从志诚公司运走八台机器进行喷塑加工,一直到李某起诉志诚公司都没有归还。最后,李某所加工的机器因其质量意识淡泊,生产工艺不合格,造成喷塑机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多家客户退回,全国总计被退回三十多台,除了给志诚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外,对志诚公司的产品信誉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志诚公司拒付剩余的加工款,与李某协商解决上述问题,而李某因惧怕承担责任就采取逃避的方法,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音信全无,志诚公司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其取和联系,没想到如今竟采用诉讼的方法主动找上门来追讨欠款。

【分析】

庭审后志诚公司表示将另案起诉李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企业间进行业务往来应当明确责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防止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无法举证,导致败诉风险。另外在发生纠纷时应注意证据的保留和收集,并及时通过有效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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