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购物券”的涉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来源:消费权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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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也是为了招来消费人群,刺激消费者大额购买商品,增加商家的销售额和盈利额。“赠送购物券”也是促销中“满送”方式之一,消费者凡在本商家一次性购物满100元即送50元现金券(是现金券而非现金),零头不可累计使用,特定的名牌商品,如黄金、数码、烟酒除外,而且,现金券在促销期使用。又如,买 “200送100”的活动等此类促销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金,也是商家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赠送购物券”的发生、回收或未使用比较频繁,业务量大,定期应核对“预计负债”等科目就很有必要。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餐具柜,采用了凡消费者购买200元餐具商品“赠送购物券”100元,购物券在本超市内流通使用,购买200元以下的金额不存在“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活动。2008年1月的促销期,餐具柜共发出购物券1500张,实际只收回1100张。

(1)“赠送购物券”发出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50000

贷:预计负债              150000(1500×100)

(2)收回“赠送购物券”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01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982.91[110000÷(1+17%)×17%]

(3)未收回“赠送购物券”的差额部分,应作的冲销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销售费用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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