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合同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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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承运人与旅客在签订客运合同时,承运人应该对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负责,如果旅客受损,承运人是需要负赔偿责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那么,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隔离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

二、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原因免责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是旅客自身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财物损害,承运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责,承运人免责的,需要对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小编建议您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针对您的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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