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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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受理失业保险审核的情况

1.单位和职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职工自动离职或者辞职的;3.职工和单位有劳动争议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5.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7.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审核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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