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谁会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1-04-17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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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身后留下了一处房产,引得亲生女儿以及两个养子之间的争夺,官司打得没完没了。日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生前有一个女儿俩养子

刘学强(化名)原为吉林油田建行的职工,与妻子郑某生有一女儿名叫刘建芳(化名)。1957年11月刘学强又收养了刚出生的婴儿刘建刚(化名)为养子。1978年10月,妻子去世,1979年5月,刘学强又与张洪枚结婚,张洪枚的姐姐张洪艳将儿子于新洲过继给刘学强夫妇(后改名为刘行周)。

行周被收养后,一直跟着养父母一起生活,1985年3月26日,两位老人进行了收养公证,刘行周的工作因此由原来的油田试用工人变为正式工人。直到1993年,油田建行为刘学强分了一套103.5平方米楼房,1999年房改确认该楼房产权为刘学强。养子刘行周与妻子哈月芳一直跟老人生活在一起,此后6年间,刘学强及张洪枚相继去世。

去世后遗产引得三人争,一审判决三人各分得1/3楼房

据刘建刚与刘建芳讲,自他们的父亲收养刘行周后,他们就到白城定居了,其间也曾回松原看望过老人。直到2003年春,刘建芳到刘行周处借钱,才知道两位老人已经去世。

刘建芳认为,自己是刘学强的亲生女儿,父亲去世,遗产应有自己的一份,不应该由刘行周一人继承。于是和刘建刚一同将刘行周告上法庭。2003年9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学强留下楼房,刘行周、刘建刚和刘建芳各分1/3,将刘学强以前的旧楼判给刘建刚和刘建芳。

争论焦点:过继儿子算不算养子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行周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析产诉讼,他认为,自刘学强分得新楼后,自己和妻子一直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自己不但是二老的养子,而且是经济一体化,所以楼房应该为刘学强夫妇和刘行周夫妇共同所有,刘建刚和刘建芳要继承遗产也只能在刘学强夫妇楼房价值的一半中分得。

而刘建刚和刘建芳则认为,首先刘行周所持有的养子证明不合法,因为我国收养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刘行周被刘学强夫妇收养时已经20岁了,并且当时其父母健在。所以从以上两点来看,刘行周即使有收养证明也不是合法的。

再次宣判一份房产四人分割

今年9月2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作出判决,刘行周尽管不是刘学强的养子,但是一直共同生活,本身有固定收入。所以尽管楼房产权为刘学强所有,但是双方经济一体,楼房应为刘学强、张洪枚、刘行周和哈月芳4人等额共有,每人共有份额为2.73万元。而刘建刚和刘建芳所能继承的遗产,也只能在刘学强夫妇的5.46万元中分割。

又上诉,上级法院要求发回重审

判决下达后,刘建刚和刘建芳认为刘行周仅仅因为同老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进行了一些照顾,就对老人遗留的财产具有共同份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二人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2月24日裁定,宁江区人民法院对刘家的楼房进行析产,认定刘学强夫妇和刘行周夫妇各占一半产权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消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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