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利滚利,法律上到底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4-17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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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滚利”俗称“驴打滚”,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所欠利息记入本金再行计算利息。提及“利滚利”,很多人就会想到必然高利贷,认为这必然违法。

那么法律上到底怎么规定的呢?对复利问题,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复利认定和支持的具体标准。我们先来看一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说支持复利却又没有支持复利的判决

近日,日照中院审结了一起企业涉及复利的借贷纠纷,支持了出借人关于复利的合理诉求。

2014年3月7日,甲、乙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15年3月7日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为1300万元,借款展期一年,利率不变。乙方未履行新的借款协议,甲方于新协议到期后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本金13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乙方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日照中级法院金融庭法官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前期利息中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而甲、乙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超过了该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得记入本金,可记入本金的利息为240万元,该240万元自新的借款协议达成后可计算复利,故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为1240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复利时,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继续按照年利率30%计算利息和复利,则借款到期后的本息之和必将超出法定限额。涉案1000万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4%×2年),则2015年3月7日起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应为240万元(1480万元-借款本金1240万元)。

因此,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乙方依法应返还甲方借款本金1240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0万元,逾期利息可以1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甲方主张的复利部分成立,可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

  1、本案说是支持复利,实际可以说并未支持。

仔细看过上述司法解释及前述案例,杨律师发现:实际本案是基本没有支持复利的。法院最终支持的结果是第二年本金是1240万加利息240万(注意这部分利息已经不是1240万的24%了),总数为1480万。并称在法定标准内支持复利。

我们再按不支持复利的方法来计算一下:

本金是1000万,年利率30%(当然这个标准过高,法院最高支持的年利率是24%),一年法院支持的利率标准是240万,两年是480万,加起来的总数也是1480万。

如果非要说区别,杨律师看大概得是那句“逾期利息可以1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也许到了判决后的执行阶段逾期可以按1240万为基数计算利息,这时才能体现复利的效果吧。

2、司法解释28条到底是否支持复利?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解释说是支持复利,但最后计算下来却发现没支持的情况?到底按新司法解释是否支持复利?

以杨律师的理解,司法解释确实有些容易让人混乱。但司法解释既然说有条件支持复利,那就是支持的。但是,司法解释有一条底线,就是不管怎么说,除非自愿支付,否则年利率不能超过24%(见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

对复利的支持也是如此,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就是限制复利标准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第二款中这句话的意思,简单说就是“不管怎么计算,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就是不得高于24%”。

既然支持复利跟不支持复利计算下来都是不允许超过24%,这样的支持复利的规定是不是就失去作用了?也不是。

司法解释第28条的措辞理解下来确实有点让人发蒙,但是如果原来约定的利率标准不是特别高,比如还是1000万本金,年利率是12%,一年后本息共计1120万。一年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1120万继续按10%出借,第二年的后按复利计算本息共计1254.4万。这样的复利标准没有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两年后的1480万。实际上复利就得到了完全的支持!杨律师测试计算了一下,年利率即使高到20%,经一年后按复利计算也不超过司法解释28条第二款的限制,也就是说仍是支持复利的效果。当然,最终借款期限越长,按复利计算每年能支持的利率标准就越低。

从本质上理解,该条司法解释是起到支持复利的作用的,只是对于原本利息就已经到达或者非常接近24%的利率标准时,才起限制作用。

前面说得这么复杂,关于利率标准,打官司到法院的话,小编觉得记住一句话总结一句话就是“不管是不是复利,怎么算利率标准不得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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