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不同之处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医疗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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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生的,有很多医疗事故是医生造成的。我国刑法还有一个罪是非法行医罪。那么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不同之处?下面就由小编通过案例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案例简述】

王先生的5岁儿子小国因咳嗽不止,由妻子杜某领着到于某的诊所就诊。于某在杜某告知小国有过敏性疾病“荨麻疹”的情况下,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程序,对使用的头孢曲松钠未进行皮试,并将不应为儿童使用的头孢曲松钠、利马韦林、地塞米松、利多卡因混合于同一注射器内,为小国进行肌肉注射。又在其出现腹痛、呼吸困难等过敏症状时抢救不当,导致小国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之后,王某的妻子杜某因丧子之痛而引发精神疾病。

【事件结果】

于某被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刑拘,后该案被移送至区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王某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追究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经过一审和重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明知自己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情况下,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儿科诊疗活动,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

上述案件中,于某的行为被法院认为是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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