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发布时间:2020-12-20   来源:医疗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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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医院事故一般是医护人员的大意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医疗事故对于患者的身心都造成损害。受害者请求赔偿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罪是以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

二、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构成要件

(1)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3)主观方面: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罪与非罪的区别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三、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得出,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至少达到四级医疗事故才能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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