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发布时间:2020-12-19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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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员工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芝罘区劳动仲裁委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放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去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没有登记。今年4月,陶某去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单位经理称陶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

陶某不服,将公司诉至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说法

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受国家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最终裁决驳回陶某相关仲裁请求。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说,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而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因此,对于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是都无法享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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