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房子首付款10%却要求房产证加名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0-12-19   来源:房产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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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工作了一天的小编刚下班回到家,还没来得及坐下歇歇,就有个大学室友打电话来找小编倒苦水:

事件的起因经过很简单:小编的大学室友很快就要结婚了,正在商量买房子的事情,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市区的房子,房子的面积是100平左右,总价189万,按照首付三成需要付56.7万的首付款。

由于室友家里的经济条件有限,最多只能拿出10%的首付,这么一来剩下的负担都压在了男方家里,在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也算是凑齐了,但是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一问题上又闹的不可开交。

大学室友的父母认为,既然女方家里也出了钱,而且婚后是由双方夫妻共同承担还贷,房产证上就应该写上女方的名字;而男方的父母则认为,女方出的首付款实在是太少了,因此不愿意写上女方的名字,两家因为这件事一直僵持不下,小两口也因此进退两难。

其实在小编看来,女方的父母想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女儿的名字,最大的考虑无非担心万一以后小两口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分财产分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女儿会落到人财两空的落魄地步。

确实,在大多数女孩子看来,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一般来说,婚房大多会考虑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还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婚房上写着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所以,小编也劝大学室友好好跟老公商量一下,既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就没有必要再因为这种分钱的事而闹到双方不开心,难道有谁是一结婚就奔着离婚分财产去的吗?又不是家里有个十套八套房子!

这种情况可不是选择题或填空题,而是命题作文,至于怎么写下去,完全看个人的思路和见解。

但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了大学室友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有她的一份,真的是这样吗?

小编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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