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辩护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08   来源:死刑辩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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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采纳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有效辩护的落脚点有以下几点:

需要深度了解死刑辩护证据标准。由于死刑案件的定罪应采取最高的标准,严格掌握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我国的标准表面是客观标准,实际上也有主观因素,故显得特别抽象。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联合国单独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标准:只有在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且证据间确实充分。这一规定结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是所有司法活动中最高的标准。我们作为刑事律师也应该参照此标准进行辩护。我国是死刑标准为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只有把三个构成要件否认了才是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死刑辩护要利用死刑辩护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司法解释和定罪适用标准的死刑依据。尽管部分司法解释存在越权的嫌疑,但仍有重大意义。结合起诉书和相关司法解释找到辩点。

3、全面深入的了解可能判处死刑的条件。从全局出发作出规划,打好辩护基础。要找到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标准相对比,从起点找到终点。但法律并未作出特别的死缓规定。

一般注意以下条件:

1、民愤不是极大的,社会反映不是特别强硬的,可以用其他的从减免情节以及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2、自首、立功。自首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不判,这时用其他情形打组合拳进行辩护;

3、多名主犯,最严重罪行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的,其他的后被抓获,一般不判处死刑;

4、犯罪分子是有限责任能力的,如间歇性精神病;

5、被害人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情犯罪的;

6、由于特殊需要保留被告人生命的,如还有其余同案被告未被抓获的。

找到死刑案件辩点(掌握死刑定罪量刑的各个情节、找出辩点、量化)

1、被告人自然情况,如未成年或超过75周岁(注意户口年龄和实际年龄不一致)、盲聋哑、怀孕、流产、精神病、等情况;

2、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自首情况。拘留证等一定要看,看首次询问时间,判断有无自首;

3、机关的文书是否齐全,尤其是程序卷,有的程序存在时间矛盾的,有的可以证明自首存在的;

4、通过双方辩论让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无法说服法官,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5、围绕案卷,从头到尾围绕案卷尾;

6、下案卷功夫,使刑讯逼供或程序不合法浮出水面且犯罪证据不能推翻之;

7、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解释的,可提请法院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8、下级法院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一审庭审笔录没记或者记得太简单,与定罪量刑不挂边,认为法院剥夺了…);

9、下级法院无力拒绝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两高三部一委规定,来自于新刑诉法NO.54);

10、仔细审阅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11、下列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指控的构成要件反正缺乏证据证明的(看马克昌、高铭暄、张明楷、陈忠林、陈兴良、黎洪各种书籍的四要件、三阶层学说)、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如四要件说主观证据不确实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广西北海案)、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口供补强规则做无罪辩护,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贿案件、黑社会案件、聚众型案件);

12、下列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打断公诉机关的不扎实的证据链条)、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罗列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对比分析,控方弱则做无罪辩护,控方强则做轻罪辩护);

13、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下列情况做无罪辩护:被告人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行为虽民事或行政违法却当成刑事案件追究(结合构成要件辩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不符合分则的特定构成要件(如吸收公众存款当作集资诈骗——吴英案);

14、被告人实施案件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各方面都判定不出来时,推定不够年龄;

15、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未经其同意的存在风险);

16、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17、常规的情节:法定的从减免情节、庭审障碍、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及亲属协助退赃赔偿自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

18、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轻罪辩护(参照):有重大发明的、被告人对破获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如毒品案件);

19、酌定从轻情节:共犯中各主犯作用不同、共犯中罪责无法查清的;

20、赔偿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及其家属——约定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作为赔偿合同(被告人亲属的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于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就会帮助说服法庭已经谅解被告人,要点是利用一般刑事案件赔偿数额少,不赔偿精神损害以及被告人无财产的情形;

21、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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