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毒品犯罪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毒品犯罪】

我们知道,毒品不管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而言,都会造成巨大的危害,近年来,关于毒品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尤其是一些犯罪份子刑满释放后又重新走上贩卖毒品、吸毒的深渊。那么毒品犯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毒品犯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毒品犯罪累犯的认定标准

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人认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含义相同,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别累犯,并进一步举证说该规定在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四方面的性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之性质相同。

一般认为,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前提条件。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罪质条件。在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中,都规定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以罪质必须相同为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即再犯同一性质之罪或某种特定之罪。例如,《巴西刑法典》第46条规定,两次犯罪系属于同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以后的犯罪尽管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但根据构成犯罪的事实或实施犯罪的动机又带有根本相同的性质,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再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8/M号法律《核准管制黑社会之刑事制度》第9条规定的参加黑社会罪累犯,其前后罪均为参加黑社会罪的,才构成特殊累犯。

3、主观条件。作为特殊累犯构成条件的前后罪除罪质相同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均为故意,其中任一罪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如我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其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4、刑度条件。特别累犯之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轻重不受限制。前后罪或其中一罪判处主刑及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均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5、时间条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不仅是毒品犯罪构成累犯需要从重处罚,还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相关规定的罪,从重处罚。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uanti/263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