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类相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20-10-24   来源:知识产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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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混淆消费者的判断,将自己的商标做得和竞争对手很相近,这种行为一般是小企业的做法。那么商标小类相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吗?近似商标的判断原则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含义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相似。

二、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判断近似商标时有以下几个方法:

1,隔离观察法。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2,要部比较法。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3,分离比较法。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三、商标小类相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以上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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