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发布时间:2020-10-02   来源:破产清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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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对债权进行审核登记,破产债权中有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一般为破产企业欠下的工资,由破产企业职工进行申请,那么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职工的资料,比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全部进行清理,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职工身份调查主要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是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

对于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企和民企没有差别。国企是原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有着严格的用人用工制度和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对于国企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从企业职工基本档案、职工调动档案、社保档案、招工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等资料着手,综合材料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当代民企虽然绝大多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但 “有法不依”、空有其表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民企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职工档案,大多数没有按照劳动法律制度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要说是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可以参照国企的调查模式。而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首先调查公司的自有档案及资料,比如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单、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车间线组的名册及考勤表、职工异动单、工资审批单及发放单、企业统一开立的工资账户、按件计酬的计件统计单等;其次向对企业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该机构保存的有关企业和职工的信息,比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信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名单和缴详细费情况、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等。

2.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的同时,还应对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进行调查。连续性调查一是印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二是核实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等提供依据。职工身份的连续性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职工花名册的连续性、车间线组考勤的连续性、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连续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时,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以企业自有材料和档案为立足点,借助企业非自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等。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

调查核实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核心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而细腻的工作,对正确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职工工作年限的调查、工资水平的调查、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调查、代扣代缴费用的调查、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

1、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

要对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进行调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破产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如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可以参照劳动债权处理,利息约定过高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破产劳动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所欠;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参照劳动债权处理的债权);三是未超过诉讼时效。

2、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职工劳动债权的目的是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大致数据,为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做准备。在调查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可以

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针对劳动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依据,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从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对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进行初步统计,根据统计的情况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调查表。

3、核查职工劳动债权

核查职工劳动债权是职工债权审查的重要环节,是在对职工债权进行初步清查统计并编制职工债权登记表的基础上,对职工债权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

通过调阅企业员工档案,如职工花名册等,了解职工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核实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其他信息。核对职工劳动债权登记表记载的职工信息是否和职工档案信息一致。

(2)核实劳动债权总额

核实职工债权数额应根据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查及统计情况,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个人工资情况、代扣代缴费用情况、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对清查出的职工劳动债权数据分项一一进行核对。包括核对职工劳动债权总额和个人劳动债权的总额,要做到一一对应。

(3)核实职工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主要是为计算经济补偿提供依据。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名单等。核实职工工作年限一是要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二是要调查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如果前述的档案或者文件不慎遗失或者损毁,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职工工作年限,费用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企业的借款及约定有职工个人承担的水电费、伙食费等其他费用。

(7)核实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职工工作年限和职工在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所得收入按《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扣缴个人所得税。

(6)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

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审查劳动仲裁或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对在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无论多少均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判决和仲裁涉及的款项性质属于职工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金的,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有些企业按照企业制度和合同约定需向职工支付一定的福利待遇费用但未兑现。对这些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管理人也应在核实后列入职工收入作为职工债权。此外,有些企业由于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向职工集资,对于此类集资款,除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一般不作为职工劳动债权,而是以普通债权来处理。

(8)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表

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劳动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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