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效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取保候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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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效是多久?怎样解除取保候审?很多人就是因为不清楚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效而导致自己错失这个的。这个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指的就是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那么,这十二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和期限,还是指每一家司法机关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呢?至今仍存在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十二个月”按法律精神的理解应该是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总和期限,三机关的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解释,期限过长,同法治精神相距甚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属过于苛求,曲解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害案件审理,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并无实质性影响。而刑事诉讼是复杂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则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无法合理分配这一期限。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或过多,后一机关就难以继续使用,实质上剥夺了后一机关取保候审的权力,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公、检、法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为十二个月,说明“十二个月”是公、检、法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个月”不是所有司法机关的最长总和期限。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对取保候审制度具体运用的权威性解释,已施行三年有余,司法运作状况是良好的,就司法实践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

取保候审怎么解除

取保候审的解除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二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届满而解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取保候审应当由原决定的司法机关作出,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只作决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现为:案件由一程序进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机关对原取保候审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决定机关予以解除;有的原决定机关接到受理机关的通知后,不办理解除手续;也有取保候审届满后,决定机关既不办理解除手续,也不变更强制措施,听之任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办案机关怠于执行,执法不严;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太科学的问题,导致司法机关执行不方便。

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得在7日内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继续取保候审的得重新决定。第23条又规定,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保证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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