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应该注意的裸条陷阱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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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裸条借款”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所谓的“裸条借款”是指借款人通过某借款平台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私密照片(甚至是视频)代替借条、代替抵押担保。当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放贷人便以对外公开私密照片或视频等为要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和高额逾期利息,甚至直接出售借款人的私密照片进行牟利。

目前,已有部分在校大学生陷入该风波。虽然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以“裸条借款”方式进行放贷和催收,明显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明显违法。现小编就“裸条借款”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梳理;同时也提醒借款人,一定要理性借款,远离“裸条借款”陷阱,一旦遇到“不发裸照不借钱”的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并坚决予以报警!

一、“裸条借款”违背社会公德借款人与借款平台之间借款系订立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裸条借款”事件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突破了道德底线,与社会公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不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十分常见,大学生也经常会因创业、生活等需要而对外借款,但并非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就明确规定,具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裸条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突破法律底线,不应受法律保护。

三、如借款利息突破法律规定不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上述法定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裸照担保并非合法的担保方式。《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裸照并非动产或不动产,且涉及到个人隐私,不能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不能作为担保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

五、贷款人发裸照要挟的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裸条借款”中涉及到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照片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将个人信息、私密照片公诸于众,则侵犯了借款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对外公布借款人的裸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贷款人利用QQ、微信群等对外公布借款人的裸照,则可由公安机关机关予以拘留、罚款。

七、对外公布或出售借款人裸照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贷款人以QQ、微信群、网站等互联网对外公开甚至是出售借款人裸照牟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立案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贷款人以对外公布裸照谋求非法利益的,涉嫌敲诈勒索。如果贷款人以对外公布裸照为由,胁迫或要挟借款人支付超出应清偿数额之外的款项,谋取非法利益,且具有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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