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工伤赔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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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家对于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武汉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武劳社[2005]85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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