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哪些法律缺陷呢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人身损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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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法律对雇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存在的不足一系列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和实施。

(一)一些案件适用法律困难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损害赔偿的标准更趋科学,赔偿范围更趋合理,但还不够完善。

(二)案件调解及执行难

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着调解及执行难问题。由于这类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多数责任人无能力在短期内履行赔偿款,但受害方或其亲属则往往因身体遭受创伤或失去亲人心情悲痛,情绪激动,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问题,而坚决要求责任方在短期内履行,彼此因为赔偿数额问题也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而判决又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三)法律文书送达困难

1、在一些案件被法院受理时,当事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外出务工,家中只有老人和小孩,老人高年龄,小孩未成年,又没有办法联系上当事人,只能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还不一定能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另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已经死亡,其配偶改嫁远方,不在辖区范围,造成送达困难,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

2、责任形式问题。对于个人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普遍地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根据做工者的过错程度确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31条。分别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权衡当事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判决或者调解由双方分担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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