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后又写欠条,借条的担保人是否还会担责

发布时间:2020-05-17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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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特别是面对较大数额的借款,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完全付清,只能一部分一部分还款。于是就可能出现第一次借款写了借条,部分还款后又写的情况,那么,写了借条又写欠条,借条担保人还会担责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写了借条又写欠条,借条担保人还会担责吗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按揭车辆转让变卖给原告高某,约定车价款为 65000元,原告实际支付61000元。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将该车退还被告,被告李某未退还原告购车款,而是于2014年7月3日出具借款 61000元的借条,约定同年8月3日一次性付清。由被告袁某提供担保。

此后,被告李某仅归还部分购车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李某将剩余未归还的购车款30000元又出具欠条予原告,但原借条未撤回,款项也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关系,原告高某将所购车辆退还被告李某,其应将购车款归还。高某与李某对所欠购车款另行协议变更,未取得担保人袁某的书面同意,故袁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高某剩余购车款30000元;被告袁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根据上述规定,袁某最初提供的担保是成立的。且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袁某可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了。后,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在担保人袁某不知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调处,双方对所欠的买卖车辆款,重新进行了确认,变更,事后,也未取得担保人袁某对重新出具借条的签字确认,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被告袁某对上述欠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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