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州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0-05-01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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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符合以下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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