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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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虽然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然而人们的精神世界却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漠。而婚姻以及夫妻感情似乎也越来越难以维系。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申请的可以了解下相关的标准,然后请律师帮助自己处理相关申请,让自己能获得该有的赔偿。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不知道怎么办的人可以来找个律师,以便问题的更好解决,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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