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对象有哪些范围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劳动纠纷】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很大的,就可能滥用权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危害,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法律设立了行政监察制度,专门用来监督行政机关。那么,行政监察对象有哪些范围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其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监察。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uanti/232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