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上老人猝死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交通事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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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是公共场所,如果老人在公交上猝死,那责任由谁承担呢?

【案例】

去年9月10日下午4点多,郑州市一辆919路公交车行驶途中,车上一位老人与一名年轻乘客发生冲突,老人倒地后死亡。车上乘客称,老人因年轻男子未让座,双方发生了冲突。老人的家属称,老人患有心脏病,监控显示两人冲突前都坐在座位上。

【案例分析】

从刑事责任上来讲,如果小伙子故意推搡老人,老人因外力碰撞死亡,则小伙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小伙子并非有意推倒老人,而是不慎将老人撞倒,老人因外力碰撞死亡的,小伙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承担刑责。以上两种情况,因老人打人在先,应对小伙子减轻、从轻判处。如果老人死亡并非因为外力,而是自己情绪激动、突发疾病死亡的,小伙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上来讲,如果小伙子推搡,老人因外力直接导致死亡,不管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小伙子被追究刑责,则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医疗费等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得不到赔偿。同时,老人有错在先,小伙子的赔偿责任适当减少,70%~80%比较合理。如果老人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死亡的,小伙子原则上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小伙子有推搡、辱骂老人的行为,因该行为有违法性,且构成老人病发的诱因,那他也应承担部分责任。10%~20%的比例比较合理。因此种情况下小伙子无刑责,则赔偿基数应包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公交车是否有责任?

公交公司与老人之间因为老人买票乘车而存在合同关系,同时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次事件中,老人与小伙子在公交车上产生冲突,如果公交公司方面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话,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也会是比较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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