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发放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9-11-29   来源:公司解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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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效率而采取发放奖金的行为。从而导致员工大量的加班以及不休年假。那么,面对这类现象公司违反规定发放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可以吗?这是许多在职人员最想知道的问题。小编就此类现象作了以下资料收集。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定义:

不发、少发或者多发“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都属于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加班费(包括节日加班费),节日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等法定的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少发放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补贴等规定,以及滥发、多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等,均为违法。

劳动者加班费等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节选)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从我国的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是不允许违反规定发放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所以,在我们往后的工作中职员不应为了得到规定外的补贴而选择长期加班及放弃休年假。这样的选择是不会获得所谓的奖金的。并且公司也不应再利用此类方法让员工放弃自己应有的休息权利。如果您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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