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9-09-08   来源:毒品犯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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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民间又称骗保,也就是欺骗保险公司,骗取大额保险费用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在美国等发达地区是仅次于毒品犯罪的行为,发生率极高。现在我国这类犯罪行为也逐步上升。那么保险欺诈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此类法律问题。

一、保险欺诈是什么意思?

保险诈骗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后人们在运用中又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使之蕴涵科学性质而更富生命力。

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的原因是:

(一)是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二)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欺诈的定义和形成的原因,保险本是一种保障措施,但它的巨额保费,也诱发了人类的贪念和欲望,从而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在很多美国的影视剧中我们都可看到这类行为的影子。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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