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扣的四个条件

发布时间:2018-12-19   来源:改制重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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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扣有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个条件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也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能仅仅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个条件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必须要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有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能将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需要注意,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原纳税人既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如果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实际上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形式。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不注销,资格仍然保留,实际属于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形式。55号公告实际上是明确了只有资产重组的企业合并这种形式,才能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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