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09-02   来源:刑事自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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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起刑事案件的主体不同,我国的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提起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刑事自诉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并且可以给予当事人拘留、罚款的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伪造证据罪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伪造证据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

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并且可以给予当事人拘留、罚款的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伪造的证据是不予采纳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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