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遭遇入室持刀抢劫,入室抢劫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8-01-06   来源:暴力犯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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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近日一歹徒半夜进入女子卧室,持菜刀抢劫钱财,孰知菜刀却被女汉子反夺,歹徒只得落荒而逃。对于入室抢劫的行为怎么认定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深夜遭遇入室持刀抢劫,入室抢劫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女子深夜遭遇入室持刀抢劫

4月9日晚11时许,梁某由于找不到工作,身上又没钱用,饥肠辘辘,路过东阳白云街道一家水果店,看店主在里面,外面没人,摊上放着一把菜刀,就寻思用这把刀去抢点钱用一下,趁店主不注意,梁某顺手拿走了菜刀。梁某拿着菜刀四处闲逛,看到妇女李某只身一人走到一幢楼房的三楼,于是就将菜刀放进裤子后面的口袋里,尾随而上。

梁某先在房间外面等了二十多分钟,见没人再进到那房间,就去推房门,居然没锁,梁某就走进房间,发现李某正在整理衣服。见有人进来,李某问做什么,梁某清了清喉咙,故意问:“我哥在不在?”李某以为是其老公同事,就回答出去了。梁某犹豫了一下,就走出房间,在外面呆了几分钟,下定决心去抢钱。于是,他又走进房间,问李某自己能不能坐着等一下,李某同意了。梁某见李某在房间里玩手机,就从裤袋里拿出菜刀,架在李某脖子上,让其把钱拿出来。李某急忙去拿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梁某一把抢过李某的手机和钱包,就在这时,李某迅速从梁某手中抢下菜刀,朝着梁某方向乱砍一通,梁某见状惝恍而逃,为了赶走坏人,夺回自己的财物,李某一直追了出去,直把梁某逼向一条狭小的巷子,匆匆逃去。

事后,李某后怕不已,随即报了警,次日梁某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梁某从李某处劫得价值200元的苹果4S手机一架及黑色钱包一只,钱包内有现金200元、价值50元的仿银手镯一只、价值5元的吊坠饰品1个及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独身女子夜间出行时要多留心身边的可疑人物,防备有不法分子的尾随,尽量走向人多、热闹的地方,随时要有自我防范意识。在家中也要注意随手关锁好门窗,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更不应该像受害人李某那样,深夜随意让陌生男子逗留家中,让不法分子动起了歹心。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不宜做过于强烈的反抗,应当理性、冷静处理,尽量避免近距离冲突,找恰当的时机逃脱,把保护好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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