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保险和生存保险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破产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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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身保险有什么作用

终身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死亡保险,亦即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提供了较定期死亡保险为圆满的死亡保险保障。终身保险的用途较适用于:

家庭生计责任重的被保险人:处于建设期刚成家就业的被保险人;处于成熟期养育子女、教育子女的被保险人。

拟将保险金遗留给家人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将保险金遗留给未亡的配偶、子女。

拟将保险金来缴交遗产税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考虑到可能会留下太多遗产税以及遗产变现不易的情况时,可以购买终身保险,以未来的保险金给付作为缴交遗产税的准备。

拟将保险金当作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目的的保险人:终身保险也具有储蓄的成分在内,若被保险人对家庭的责任负担完成后,被保险人可以将终身保险解约,领回保单内所累积的储蓄金额,作为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目的用途。

二、什么叫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生存保险保的是生存,您买了生存保险,可得好好活着,在保险期满时,您还健在,保险公司才给您钱。要是您不在了,在这期间您“过去”了,那就不好意思了—您的保费白交了。

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如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子女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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