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20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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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债务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些来消灭自己的债务。那么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下面就由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提存发生以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提存的条件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其中,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提存机关主要是指公证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提存受领人是债权人或者能进行受领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无效债权不能履行,当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债务虽然有效,但未届履行期时,债务人也不能提存,否则就属于提前履行,构成违约。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在债务人履行不适当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受领有正当理由,债务人就不能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地址不清或不详,债务人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得知,从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的情形。如果债权人虽然下落不明,但债务人仍可履行债务的,如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履行,那么债务人就不能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原因外,凡法律规定其他可以提存的情形的,当事人提存的,就是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务人也可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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